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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大伯再就业 上班身亡不能算工伤
2015-12-10 16: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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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款55647.9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方晴 通讯员焦梦云、刘佳星)62岁的王老伯退休后于某公司再就业。去年3月,王老伯在赶去上班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最后,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补偿55647.9元给王老伯的家属。

王老伯退休后,于去年3月1日入职广州市从化区某环保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当年3月28日清晨时分,王老伯在途经增城区107国道与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获得肇事方赔付后,家属向广州市从化法院提起诉讼。王老伯家属认为,根据王老伯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理应得到工伤赔偿。

但公司方认为,事故发生时,王老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与王老伯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法规。

从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老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构成劳务关系,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不构成工伤,但应属从事劳务工作范围。其家属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化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支付王老伯家属经济补偿款55647.9元。

退休后工作致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双方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双方就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