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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或可领技能提升补
2017-07-03 16: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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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正在对《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拟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今年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符合两条件可申领

根据征求意见稿,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职业证书”)时在岗或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在岗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两个条件为:(一)在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领当月的月底)。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企业职工,其在省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其中,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省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标准执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待调查研究制定后另行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及的职业资格仅指国家公布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九种情形不予核发补贴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为杜绝乱开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口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买卖、重复申领补贴等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对九种情况不予核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骗取补贴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并追回所发补贴。

不核发补贴的情形包括:

(一)参保地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均在省外的;

(二)参保地在本省、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外的(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外、失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本省的人员除外);

(三) 参保地在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内的;

(四) 本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申领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含财政专项资金发放的补贴、失业领金期间发放的补贴和其他统筹地区已发放的补贴);

(五)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范围内的;

(六)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证书联网系统和广东省技能鉴定证书库中不能查证的;

(七)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12个月申领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