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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居末位=不能胜任? 广州举行劳动争议处理培训
2016-08-11 1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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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举行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预防培训,为企业及劳动者释疑解惑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穗劳人仲报道:5日,2016年预防争议业务培训活动在广州举行,11家商协会、94家民营企业代表共200人参加。培训以“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预防”为主题,重点对由劳动关系界定、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等引发的六种劳动争议类型,进行法律讲解、焦点问题分析和预防调处方法辅导。

  本次培训活动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合举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马丽娜介绍,近年来,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和“阳光仲裁”庭审观摩活动,分级组织各类预防争议培训,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万多份,培训各类人员达到1.8万人次,使60%以上的争议纠纷在基层得到化解。

  案例分析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案情】2014年9月2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以陈某多次违规、试用期不合格等为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因此自2014年10月16日开始没有上班。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1550元作为代通知金。

  【分析】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以本条法律规定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时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处理】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支持陈某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

  二:考核居于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案情】2005年7月,王某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奖金根据考核等级(S、A、C1、C2)对应的比例发放;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2009年1月后,王某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共三次,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该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分析】该通讯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且是因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故也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处理】该通讯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何认定?

  【案情】罗某2009年7月6日入职于A公司,此后A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罗某于2013年3月28日辞职,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写明辞职原因是“本人有事需回家”。罗某主张《离职申请表》是A公司强迫其填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罗某于2014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真实辞职的原因是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原因应以当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准。罗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书写《辞职申请表》时应清楚其行为的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