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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要建立黑名单?赶紧看看!
2016-03-15 16: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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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今流行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因为制度不够完善而多处遭到质疑。令人们不满的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有一些企业为了节省人才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工人的,甚者将短期用工用在长期用工的岗位上,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同工不同酬,造成社会各种舆论不满。

实际上,现今的派遣劳务工方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方式,在这种用工方式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家亟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劳务工人派遣制度,企业才能正确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者才能安心参与到派遣行业中。

近日,有消息称,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工派遣行为,深圳市将建立劳务企业“黑名单”制度。


派遣用工不得超用工总量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实施,解决了派遣用工岗位界定、派遣工人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2月29日前须降至规定比例

按照规定,企业使用劳务公司派遣工人的用工方式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使劳务公司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国家规定给予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滥用劳务派遣将受重罚

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将受到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