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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新规出台
2015-12-21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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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门槛。

  《办法》主要就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修改:

  一是建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统一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二是建立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资本约束机制。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鼓励发展长期业务,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针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分别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对于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三是规范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四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新《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五是加强投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后,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此次《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险资金相关监管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分类和定义遵照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区分开放式和封闭式;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要满足产品和资产配置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等等。

  六是将公司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