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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
2019-11-22 1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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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方式有多种选择,并非只有建立劳动关系一种。

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形式都可以同时存在。

很多劳务派遣工进入用人单位做工,会发现与单位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待遇上会有很大的差别。

企业虽然使用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劳动者会降低人力成本,但并非是所有的用人岗位都能够进行劳务派遣。

有些公司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有限定,但是工作又干不过来,有时候也会招收一些劳务来做非临时性的工作。没有住房、医疗等待遇,就是纯粹干活挣钱,工作期限较短。


有些劳务派遣工人就会觉得,在单位干了几年了还是劳务工,就没有劳务派遣没有时间和岗位的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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