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企业能否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2015-06-26 16:25:37
14
 广州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合同制职工从1991年起便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为去年12月31日。去年8月20日值夜班时,该职工因高血压突然昏倒,入院治疗后,一直在家养病。2001年12月17日,公司向该职工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去年12月26日,该职工又被查出患有肠癌,此后一直接受化疗,化疗的时间将持续到今年7月份才结束,而病情稳定则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公司认为,根据规定,这名职工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从2001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该职工的医疗期在今年5月31日结束。但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在职工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劳资双方都有些把不准。   

  广州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公司能否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可依据的法规,是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可否享受医疗期,关键是视伤病职工是否需要停止治疗,后者是以是否“病情相对稳定”作为客观的确认依据。原广州市劳动局、劳鉴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2号)又规定,伤病职工符合相对稳定标准条款时,表示其属“不需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此类伤病职工就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因而,公司能否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其关键在于其是否结束医疗期,只有当他的医疗期已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即病情相对稳定)时,公司才能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