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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兑现广告承诺 用人单位得赔钱
2015-06-05 9: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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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合理调岗 违反劳动法  
    2007年12月,张先生应聘到汉口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因为张先生刚结婚,家住在武昌市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在合同中注明工作地点为武昌区,工作岗位为实验室化验员。但2009年5月,张先生因五一放假值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事后,化工公司于7月作出决定,以公司汉口行政部门缺乏人手为由,将张先生调至汉口行政部门从事文员工作。 
    张先生觉得离家太远,不愿意到汉口上班,于是拿着合同找到公司领导,指出合同上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实验室化验员,工作地点为武昌,公司不能违反约定随意调动其工作。但公司答复为:合同上同样明确注明“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随时调整乙方(张先生)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否则按违纪处理。”并要求张先生第二天就去汉口行政部门报到。 
    张先生赌气在家一周未去报到,8月,化工公司以张先生不服从管理为由将他辞退,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先生不服,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来在庭审中,张先生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打击报复的嫌疑,调动其工作岗位;而公司又无法证明其调动张先生的合理性。最终,张先生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成功维权。 
    对于这个成功维权的例子,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辛晨律师表示,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有类似上述例子中“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这项条款是双方的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当实际调动岗位时,往往会造成劳动者不满,引发纠纷。作为劳动者来说,工作岗位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调整,应协商一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企业生产经营瞬息万变,在合同中事先有这样的约定,当发生需要时及时调动合情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制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就上述维权案例来看,当公司要调动张先生工作时,首先应征得他的同意,未经协商一致随意调动岗位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次,若的确是生产经营需要,应说明其合理性,否则也属违法。 
    不兑现广告承诺 用人单位得赔钱 
    宜昌王先生是武昌一家设计公司的服装设计师,他一直希望能到国外的知名设计院校深造,但碍于经济条件有限,一直不能如愿,所以只能努力工作存钱,希望有朝一日能有机会出国留学。2008年,王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家外资服装设计公司招聘设计师,招聘广告上写着“一经录用,将安排至法国某知名设计学院学习一年”。王先生非常激动,当即打电话至该公司,并得到肯定答复:该公司是在招聘设计师,并有出国培训计划。王先生觉得这是自己很重要的机会,于是辞掉当时收入不菲的工作,在家认真准备。后来,通过层层考试,如愿进入了这家外资设计公司。 
    努力工作了一年后,去年,王先生提出希望公司履行当初的承诺,安排自己出国培训。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与员工的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出国培训的约定,公司没义务送员工出国培训。” 
    王先生感觉受骗上当,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安排自己出国培训。但仲裁机构认为招聘广告内容并未体现在双方劳动合同中,于是没有支持他的请求。王先生仍不服气,拿到仲裁裁决后,又以设计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想到,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针对王先生的维权行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表示,当劳动者基于招聘广告上的具有诱惑性的待遇吸引而应聘时,想要切实享受到该待遇,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广告上的承诺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让其成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否则,该招聘广告可以说对劳动者没有任何意义。 
    同时,这个成功维权的例子也说明,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招聘宣传单,都是劳动维权的有力证据,求职者可将上述证据加以妥善保存,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