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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公积金有变化!来看看又有哪些新政策?
2021-06-29 1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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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7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就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调整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不高于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1年度(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100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12%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5%

  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各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并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完成后,本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变。

  2021年度广州住房公积金

  缴存调整指南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做好2021年度(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调整完成后及时办理汇补缴。

1、办理时间和方式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业务办理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以网上自主办理方式为主,有需要的单位也可预约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2、办理程序

  (一)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网上业务):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3、具体要求

  (一)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为2100元),不高于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

  2.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3.职工缴存基数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在2021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因缴存调整等发生变更的,单位须及时办理补缴或退款。

  (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均应在202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2021年7月及之后开设单位账户的除外),未及时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2021年12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年度缴存调整,再办理汇、补缴业务。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及调整材料,预约后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3.缴存单位已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但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纠错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预约后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4.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其他事项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三)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四)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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