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发布招聘计算机人员岗位通告,要求应聘该岗位人员必须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学校学生会从事学生事务工作,有熟练运用计算机语言开发软件的经验。小宋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活动,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的考试。为了得到工作,他在简历中书写并向人事部门提供了伪造的学生会干部和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过培训工作的材料。在入职的研发项目中,小宋表现一般。人事部门在核查他的简历和材料中,发现了"注水简历"和虚假应聘材料,单位以欺诈为由,与小宋解除了劳动合同。
评析: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相互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该知道劳动者应聘的基本情况与岗位的匹配情况,如果应聘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此种合同视为无效的合同。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劳动者应该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职业的安全状况等情况。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